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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

  • 夏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及赔偿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有盗

    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 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

  • 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在盗窃犯罪中为积极参与者,是共同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

    法院: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李*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民权县人民法院

  • 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闻喜县人民法院

  • 罗**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对被告人罗*予以处罚。被告人罗*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到案后如实

    法院:习水县人民法院

  • 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u0026times;u0026times;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u0026times;u0026times;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其因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继续行窃,主观恶性较深,不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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